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,規范國家環境基準研究、制定、發布、應用與監督工作,環境保護部制定了《國家環境基準管理辦法(試行)》。本辦法適用于環境基準研究、制定、發布、應用與監督等工作的組織管理。
環境基準
環境基準是環境因子(污染物質或有害要素)對人體健康與生態系統不產生有害效應的劑量或水平。通常環境因子包括化學(污染物、營養物等)、物理(噪聲、振動、輻射等)和生物(微生物、病原體等)因子等。
環境基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環境基準科學研究,環境基準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制定,環境基準制定、批準、發布,管理平臺,環境基準專業隊伍建設、技術培訓、科學普及與應用。
管理原則
(一)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、法規、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要求;
(二)以保護人體健康與生態系統為出發點,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環境特征,體現最新的科學技術成果;
(三)在借鑒吸收與自主創新相結合的基礎上,科學規范、開放共享、持續有序地開展環境基準工作。
環境基準分類
環境基準可分為水環境基準、大氣環境基準、土壤環境基準及其他基準。
(一)水環境基準
為保護水環境因子暴露下人體健康和水生生態系統安全,制定水環境基準,主要包括人體健康水環境基準、水生生物水環境基準、水體營養物環境基準、沉積物環境基準、微生物水環境基準、病原體水環境基準等。
(二)大氣環境基準
為保護大氣環境因子暴露下人體健康和生態系統安全,制定大氣環境基準,主要包括人體健康大氣環境基準、生態系統大氣環境基準等。
(三)土壤環境基準
為保護土壤環境因子暴露下人體健康、土壤生態系統安全、農產品質量與地下水安全等,制定土壤環境基準,主要包括人體健康土壤環境基準、陸生生物土壤環境基準、農產品質量土壤環境基準、地下水土壤環境基準等。
(四)其他環境基準
為保護人體健康,制定噪聲、振動、輻射等環境基準。
環境基準制定程序
(一)編制環境基準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確定年度環境基準工作任務及承擔單位;
(三)對環境基準任務的實施方案進行開題論證;
(四)開展環境基準相關的調查、實驗、推導以及草案起草等工作;
(五)對環境基準草案進行公開征求意見和科學評估;
(六)組織環境基準行政審查;
(七)批準和發布環境基準。
本管理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4月20日印發,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